秦天宝.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整体性法律规制[J].中国环境管理,2021,13(4):14-15. .[J].Chines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2021,13(4):14-15. |
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整体性法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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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明确了新时期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工作任务。2021年4月,我国《生物安全法》的正式实施也反映出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今年10月也将在昆明举行,反映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治理工作的国际影响力与话语权的提升。当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除了需要以保护物种、遗传资源(基因)、自然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为目标之外,还应在保障国家安全、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全球化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重要内容,法律规制也将在依据、主体、手段、对象等方面面临新的发展契机和挑战。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背景下,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整体性法律规制不仅可准确把握新时期背景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复杂性、关联性等内涵,而且也可从法律规制的角度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贯彻国家战略部署、回应现实社会需求提供有益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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